台-投資英屬維京群島 留意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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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6)表示,依據英屬維京群島(BVI)日前發布的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企業要注意適用對象、投資類型以及生效申報期限等三大重點。


第一,依據目前BVI目前草案版本,經濟實質法排除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個體的適用,如果可提出其他地區稅務機關所發出的居住者證明、納稅證明等文件,可豁免BVI經濟實質規範。


廖哲莉說,如果在其他地區設立分公司從事貿易,所產生的相關所得都在當地繳稅,就可豁免,例如BVI公司將貿易活動經由台灣分公司申報納稅,就可不受BVI經濟實質規範。


但如果BVI控股公司也同時從事貿易活動,即使在台有分公司,但該分公司僅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BVI公司控股的投資所得課不到,此種情形下,就無法豁免經濟實質規範。


第二,投資類型也將影響適用與否。廖哲莉表示,BVI公司從事財務型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及基金等,就不屬於經濟實質法案所稱的「單純控股公司」,也就不在規範範圍內。


不過廖哲莉提醒,如果BVI公司原本從事單純控股活動,卻利用轉投資其他非股權投資,藉此「鑽漏洞」,逃避經濟實質法案規範,未來歐盟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對這類做法會不會進一步檢視,仍有待商榷。


第三,在時程方面,廖哲莉說,相關個體需在其第一個「財務年度」起始日開始符合經濟實質規範,並在財務年度結束的六個月內辦理年度申報。


廖哲莉表示,BVI草案中仍有許多「概念性文字」,例如足夠、適切等用字,經濟實質法實際上路後,在個案認定上會有什麼變化,有待後續觀察,企業應密切注意最終版本,並諮詢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因應。


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就連過往被視為免稅天堂的BVI、開曼群島等地,也都陸續祭出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相關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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