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業資金匯回 留意三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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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專法提供最低4%租稅優惠,但明文禁止同一金流適用其他租稅優惠,資誠(PwC)會計師林巨峯(4)日提醒,公司採專法將資金匯回,要注意三大重點,包括財報編列變化、盈虧互抵權利喪失,以及投資適用產創條例的可能性。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今年8月15日正式上路,資金循此管道可享第一年8%、第二年10%優惠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更可退還半額稅款,相當於可享最低4%優惠稅率;專法上路半個月以來,五區國稅局已受理數百件相關諮詢案,並正式收到三件資金匯回申請案。


由於專法資金獨立於現有所得稅制度,林巨峯指出,尤其是會計制度完整的公司,若選擇採專法匯回海外資金,可能會面臨財務報表大幅變動,譬如過去在財務報表當中皆未估列海外股利所得稅費用,採專法匯回後,反而需要在財務報表上認列所得稅費用,因而稀釋當年度的獲利。


反過來說,若以往已針對海外股利估列20%的所得稅費用,適用專法的優惠稅率後,反而就要修正提高當年度的獲利。


林巨峯表示,一般申報營所稅時,海外股利所得原本能與當年度的課稅損失、前十年間課稅虧損相互抵銷,但又因為專法採分離課稅,因此衍生稅額無法使用投資抵減、海外股利若是在外國已納當地所得稅,也無法主張扣抵專法稅額。


採專法匯回資金,財政部子法已明文禁止同一金流併用其他租稅優惠,且於法案說明中列舉《產業創新條例》5G及智慧機械、天使投資人等相關租稅優惠,不過林巨峯認為,產創條例中仍有兩項租稅優惠有望併用,其一是未分配盈餘投資減除稅基,有機會搭配專法資金申請直接投資;其二是針對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對創投股東有部分免稅優惠,此項優惠亦有機會搭配專法間接投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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