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外繳所得稅 回台可抵減

跨國企業在外國有納所得稅,可以回台抵繳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要注意外幣匯率要以實際納稅日為基準,若逕自按照其他匯率換算,產生差額恐怕遭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某集團旗下甲公司201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甲公司當年度列報外國技術服務收入新台幣1,000萬元、在當地已經繳納所得稅額6.25萬美元,依據該集團自訂的美元兌新台幣匯率1比32換算,境外已納稅額約為新台幣200萬元,在台申報扣抵營所稅額。


官員表示,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實際繳納外國稅款當天,美元兌新台幣的匯率其實是1比29.4,換算甲公司可以抵減的境外所得稅額,實際上僅約新台幣183萬元,調整剔除後補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在國外獲利,且已經於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以主動提出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同年度納稅憑證,按實際繳納稅款當天匯率換算。


不只是匯率的問題,拿國外已納所得稅憑證回台折抵,能夠抵減的總額,也不能超過該筆國外所得在國內原本要繳的營所稅;計算國外所得時,也不能忘記減除原有成本,像此案例公司申報國外所得時,未先減除該筆技術服務的成本費用,不但高估國外所得,也因而高估能夠抵減的營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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