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陸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大陸現行已實施多年的《證券法》已難以完全適應其證券市場快速發展的形勢,依目前施行的大陸《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
大陸現行的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准制存在一些缺陷,大陸證監會主席肖剛於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對外正式談話中,將現行大陸IPO缺陷概括成三點;
(1)大陸政府對新股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的「背書」作用,降低了市場主體風險判斷與選擇,證監會的責任和壓力不斷加重,同時弱化了發行人、保薦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責任。
(2)證監會對新股發行"管價格、調節奏、控規模" ,雖然短期有穩定股指和投資者心理的作用,但卻不利於市場自我約束機制的培育和形成,甚至造成市場供求扭曲,對中長期股市發展不利。
(3)行政干預過多且主觀色彩濃厚,市場主體難以做出穩定、明確的預期,造成了市場主體與監管機構的博弈,不利於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穩定運行。
因此,肖剛指出,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之改革。目前大陸《證券法》的修訂,核心原則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品質、投資價值做出判斷。
新股發行註冊程序方面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各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新股上市意見後,再向大陸證監會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監會於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則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上市註冊生效。
未來市場參與單位必將各盡其職、各負其責,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會計師、律師,以及在IPO申請文件上簽字的所有自然人,都將對發行人的IPO行為負連帶的法律責任。投資者則必須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做出獨立的投資判斷與決策,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隨著大陸註冊制的改革,預期將簡化企業發行上市程序、縮短上市審查時間,大陸IPO將不再是少數企業的專利或特權,而且在大陸註冊登記並實際營運的外資企業,只要符合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條件,並滿足大陸A股各板塊上市條件要求,亦可在大陸IPO。
在註冊制體制下可以預見未來大陸資本市場對財務報表正確性的標準與期待必將高度關注,大陸IPO審查將如同台灣審查IPO案件一般,對發行人財務報表之重要科目,對其委任會計師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及工作進行相當程度的審查。
(本文作者為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海外業務發展中心駐上海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