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出去、人進來、發大財的競選口號在2018年底的選舉一時蔚為風行,然而,不論是貨出去,還是人進來,都離不開便利的國際客貨運輸,而「自由貿易港區」不只具備此要件,更擴展機場與港口之服務功能至銷售、物流、製造產業鏈加工物流等等,且2018年12月28日修正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更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範圍放寬為內外銷均100%免稅。
什麼是自由貿易港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15)的定義:「自由貿易港區是指特定區域,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其他區域,成為一種『境內關外』之特區。
區域內對於港區內之營運採低度行政管制及高度自主管理,並排除港區內進行商務活動之各種障礙,以加速貨物進出港區之流通,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使我國成為主導國際間貿易之樞紐及集散、交易中心。」
自由貿易港區所稱之自由,主要係簡化或減少人員、貨物、資金及資訊四類相關行政管制措施:
一、人員進出自由:外籍商務人士入境以落地簽證方式辦理,並提供產品展覽、貿易活動機能。
二、貨物進出自由:包含運輸、倉儲、加工、製造、包裝、分配等活動,在區內均視為境外,並給予關稅或營業稅上的減免,但進入境內,則需補徵相關稅捐。
三、資金流通自由:得從事外匯交易及匯兌、設控股公司進行海外投資。
四、資訊開放自由:減少行政管制簡化、加速相關作業流程,使區內營運自由化國際化。
什麼是「境內關外」?
所謂境內,係指自由貿易港區事實上處於國境內,仍屬臺灣法域而有臺灣法律之適用;關外,係指人員貨物進出此一區域,不需通過海關,沒有關稅的問題,免於實施慣常的監管制度,惟離開這個區域進入國內就需要通關、繳納關稅。
自由貿易港區基此架構,關稅領域退縮,關外雖無關稅,但境內仍有內地稅,乃統一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提供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如供營運之貨物及機器設備,如係自國外運入得免營業稅、貨物稅、推廣貿易費、商港服務費相關稅費,如自國內採購則視同出口,得減免稅或退稅;
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2018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則均提供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並將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就其所得提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且均同時設有「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之限制規定。
考量符合歐盟共同合作需求,並因應國際稅務發展趨勢,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已於2018年12月28日修正,本文謹就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由「外國營利事業」修正為「營利事業」。
二、營業型態:由「儲存及簡易加工」修正為「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換言之,簡易加工行為需課稅。
三、免稅所得範圍:由「銷售國外100%免稅、國內僅總額10%免稅」,修正為「銷售國內外100%均可免稅」。
四、過渡條款:2018年前申請核准案件適用原規定,最長可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度申請核准案件適用新法。
簡言之,本次修法後不論國內或國外廠商,若只是利用自由貿易港區,進行準備或輔助性質的工作,例如儲存、運送或交付給客戶的行為,即可取得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