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營所稅分期繳納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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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季在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必須符合兩大適用條件其中一項:連續四月營收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或發生其他財務困難經查證屬實。


公司因經營困難發生財務危機在所難免,尤其如果營業額連年銳減,卻又在此時接獲營所稅繳款書,可說是屋漏偏逢連夜雨。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危機,無法一次繳清營所稅應納稅款及罰鍰的話,可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分期,以解財務燃眉之急。


國稅局指出,申請適用條件有兩種,必須符合其中一項。


第一種是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不過,若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等情形,就無法適用這項條件。


第二種則是因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由於必須提出相關佐證,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因此在稽徵實務上較為少見。


此外,如果以此條件申請分期,其應納稅額在200萬以上者,必須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需要申請分期,可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相關稅額申報書影本等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的原因以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果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一次為限。


至於加計利息計算方式,應自應納稅款或罰鍰原訂繳納日屆滿的次日起,到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屆滿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提醒,申請分期的營業人,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沒有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就會依據還沒繳清的剩餘稅額加計利息,一併發單通知納稅人在十天內一次繳清,營業人務必要準時按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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