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函釋,被投資境外子公司在不同國家間遷移註冊地(簡稱遷冊),母公司持股未改變,且法人格延續而未解散清算,也無規避稅捐安排者,營利事業投資收益及損失仍應屬未實現,無須將其投資損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台商可鬆一口氣。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財政部發布此解釋令,緣起於汶萊政府2016年宣布停止國際商業公司服務,要求現存公司在2017年12月24日以前辦理遷冊,當時就有不少台商擔心,一旦汶萊公司遷冊,將可能被稽徵機關視為解散清算,而產生股權移轉、衍生相對稅負。
而依據財政部函釋,台商對此狀況可鬆一口氣。函令指出,境外子公司遷冊時,我國母公司投資境外子公司持股比例,及轉投資架構、持股比例未變情況下,只要遷出、遷入國家都承認該子公司遷冊前後為同一法人,且原註冊境外國家無須辦理解散清算,其遷冊前後子公司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時,我國母公司就無需將其投資損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不過函令也指出,若發現有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藉此規避逃稅,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並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所得稅法關於營利事業投資損益,是以「實際發生」為認列基礎,以汶萊公司遷冊而言,其投資損益並未實現,因此財政部發布函令,認定此情況下無須併計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