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新創事業引才留才,財政部(5)日將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者,在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如有限制期間規定,得於一定期間屆滿後隔日之可處分日的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讓股東所得能延緩課稅。
「公司法」閉鎖型公司專節7月修正公布,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權的課稅規定,今天將發佈最新解釋令,以利業界遵循。
賦稅署官員表示,基於股權轉讓限制,為閉鎖性公司之主要特性,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如果該股權有限制處分(例如2年內不得處分)規定,得以限制處分原因或條件消滅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不過,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至於何謂「時價」,財政部指出,定義為為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另外,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雖然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表示,目前國內共有7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解釋令對其勞務、信用入股給予緩課稅後,待閉鎖型公司轉為公開發行,或是股權轉讓時才會課稅,有助解決給付方因入股缺乏現金流,而無法預先扣繳所得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