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業出售股票 三招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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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有三大節稅撇步,包括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所得減半計稅、獲配股票股利可以面額計算成本以及前五年交易損失可減除,提醒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可多加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出售股票交易如有獲利,除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外,還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在2018年出售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今年5月辦理201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時,可留意是否有可節稅,以減輕稅負。


首先,為了鼓勵長期投資,公司所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以上,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滿三年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如果是正數,則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出售持有未滿三年的股票,則沒有減半優惠。舉例來說,甲公司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減半以2.1億元計入,但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僅有部分持有滿三年以上,甲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遭補稅600萬元。


其次,出售股票如果有包含國內上市櫃公司所配發的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可以面額計算成本。


最後,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可減除前五年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


此外,營利事業如果投資KY公司取得股利及買賣股票所得,課稅規定也不同。


公司取得KY公司股利,要併計課營所稅;若出售KY公司股票所得,則免徵所得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將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能會增加營所稅,如果能善用節稅方法,除依法申報外,同時可享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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