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列報外銷損失 須檢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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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意外損失,或因為解約導致損失或減少收入等情形,若能夠出具證明文件,才可列報外銷損失;但國稅局提醒,若損失依約不歸屬於營利事業,或已領有保險賠償等兩大情形,就不可列為損失。


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常見的損失包括違約賠償,或是貨品運輸過程中遇到意外導致損失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要列報外銷損失,必須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明文件等。


其中買賣契約書中,應有購貨條件或損失歸屬等相關規定。如果所發生的損失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兩大情況,就不可列為損失。


台北國稅局舉例,在查核甲公司201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主要因外銷產品品質不符或瑕疵導致違約,而遭國外客戶扣賠償款200萬餘元。


不過,甲公司並沒有檢附證明文件供核認,加上依據生產流程,甲公司產品都是委外加工,依據雙方合約內容,合約明訂交付產品的加工品質責任,應由加工廠負擔,而非甲公司責任,也就是說,甲公司所指的生產瑕疵、交貨延遲等問題所造成的扣款損失,應歸屬加工廠,因此所列報的外銷損失最後遭國稅局剔除。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除應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外,也要留意契約書內容,是否有載明損失歸屬等規定,才能確認損失責任,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也提醒,依據不同給付賠償方式,也要記得提供不同證明文件,例如若是給付外匯,必須提出結匯或轉付證明;在我國以新台幣支付的話,就必須取得外國廠商出具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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