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陸台商資金匯回 課稅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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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台商個人欲從中國大陸匯回投資盈餘所得,要注意是屬於個人直接投資,或是透過第三地公司轉投資,若所得歸屬於第三地,可能影響在台扣抵大陸地區已納所得權益。


此外,《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經總統令公布,財經部會快馬加鞭加速專法上路,財政部長蘇建榮(25)日表示,近日就會預告相關子法。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台商資金回台議題受關注,高雄國稅局表示,已設立專屬稅務資詢窗口,尤其收到許多大陸台商諮詢案件,除專法內容外,也關切現行稅法如何處理大陸台商資金回台議題。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大陸地區投資,取得的盈餘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相關規定,要併入台灣地區所得課稅,但可以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


至於台商所屬公司等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果在第三地投資設立公司,並且向大陸從事轉投資,相關收益可以視為大陸來源所得,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經繳納的所得稅,也可以從扣抵台灣境內的應納稅額。


但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若台商不是透過公司,而是由台商個人投資第三地公司,該公司再將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配給台商個人,這筆收益的性質其實屬於投資海外公司所分配的營利所得,也就是這位台商個人海外所得而非大陸地區所得,所以大陸地區已納稅額,也無法回台辦理扣抵。


官員提醒,若要以大陸地區已納稅額來扣抵台灣應納稅額,可扣抵稅額比例有上限,最高不超過同一筆大陸地區所得,以台灣地區適用稅率所算出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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