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布條例子法…資金匯回 不得重複享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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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6)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條例」相關子法,明訂透過專法投資指定產業而適用的優惠稅率,將不得再享有諸如「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租稅優惠。


財政部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明訂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專法匯回境外資金並課稅,就不得再就同一投資事項,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


官員說明,依據產創條例,若投資智慧機械或5G設備,可以享有租稅優惠,外界近來皆關切前述優惠是否能與境外資金專法優惠並用。


若依據「納稅者保護法」與「產創條例」的精神,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及重複給予,因此在預告的子法當中敘明,境外資金租稅優惠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並用。


台商匯回資金要先存入銀行專戶,由銀行代扣稅款並向國稅局報備,稅後資金受到分年度控管,控管期內僅可申請用作實質投資、其中25%可用於信託或全委投資、5%可提出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


草案中亦明訂,未依規定投資或操作,或是投資後仍有剩餘,必須在申請投資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存戶指定專戶,否則將會依照20%稅率補徵稅款。


官員表示,20%稅率為參考「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範而訂,鑑於匯回資金未必屬於所得性質,故於此條例中統一定性為20%,匯回時已繳稅款可以扣抵。


至於申請適用專法匯回資金應檢附文件,個人方面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受理銀行所要求的洗錢與資恐防制文件等三項。


營利事業則要檢附四項文件,包括申請書、營利事業與境外轉投資事業的設立登記、洗錢與資恐防制文件,以及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影響力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轉投資公司的財報、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等。


提出申請後,國稅局等稽徵機關將會同受理銀行進行聯合審查,依據申請方是否適格、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規定、資料內容是否屬實等三個要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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