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境外資金匯回投資 三點提醒

07301.jpg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相關子法已陸續公布,資誠會計師林巨峯分析,從經濟部預告子法來看,至少有三點要注意,資金匯回投資現有事業不可以買老股,不可用於併購交易,而「軟體技術」與「必要支出」等的投資範圍,還有待主管機關釐清。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擬於8月15日上路,據經濟部預告的《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台商將資金匯回後,可用於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的項目有以下類別與限制。


直接投資方面,台商資金匯回後除投資本業外,也放寬可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與教育、文化、醫療、長照領域的相關機構,包含投資新設或是既存事業。


林巨峯指出,經濟部針對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的方式,僅限定於「用現金取得投資對象的新股或出資額」,換句話說,投資既存事業,必須是現金增資,不能購買老股。


投資計畫必須事前向經濟部申請核備,可以申請的投資範圍,包括興建或購置營業用建築物、自用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以及投資計畫的必要支出。


林巨峯表示,從這三種限定投資範圍可以發現,若台商匯回資金打算用於併購交易,恐怕不在法定範圍之內。


林巨峯指出,考量台灣需要引進技術來提升產業發展,同時也為了鼓勵產業創新,需要進一步釐清可投資的「軟體設備或技術」,是否包含權利金及研發支出。


另一方面,人才培訓支出以及國際品牌形象支出,能否列為「必要支出」,這些疑點還尚待未來經濟部定調。


未來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其核備、完成證明申請、退稅程序各有不同應備文件與時限。


林巨峯強調,企業應避免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影響優惠稅率的適用,並留意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時,須檢附會計師對各項支出的查核報告。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