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境外資金回臺 如何選擇最佳課稅方式?

為吸引臺商境外資金回臺投資,立法院於今(2019)年7 月3 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資金匯回專法」)。


為加速推動,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分別訂定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等子法,分別針對各稽徵機關受理及退還稅款之各項程序、資金回臺從事實質投資之方式與產業,以及金融投資之範圍及運用限制等層面,進一步釐清說明。經行政院核定,資金匯回專法自8 月15 日開始施行。


然而, 資金透過專法回臺投資之影響層面甚廣,除需符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及國際防制洗錢的管制,大筆資金回臺對於我國產業結構及金融市場的衝擊,以及資金實際匯回投資後,如何建立完善制度,結合各部會之配套措施及執行力度有效控管資金動向,針對未達投資規範的資金補徵稅款,更值得我們持續關注討論。


資金回流三大政策 臺商宜評估適用法令

為了因應中美貿易戰及共同申報與盡職審查準則(CRS) 實施, 臺商迫切希望能有明確的規範,以便安心的將資金匯回臺灣進行投資,故自去(2018)年底起,財政部為引導臺商將海外資金回流,已接連祭出三大政策。


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第一,針對營業事業部分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及加碼推出的「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從解決五缺的根本問題並提供土地、水電及融資手續費補貼等稅務優惠項目,更結合五區稅局有效輔導許多產業龍頭臺商通過審查,匯回投資資金超過新臺幣(以下同)4,000 億元,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海外資金回臺認定原則

第二,針對個人部分,財政部今年1 月31日進一步發布解釋函令,強調匯回資金並非全數應稅,明確定義個人的海外資金若能提供文件佐證資金性質、所得額及所得課稅時點等,可優先評估適用,匯回的海外資金若排除非所得資金、逾核課期間所得,僅針對應納稅所得額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即可。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的分析程序,見圖一,首先辨別匯回資金構成性質;第二,針對所得部分應細究其應課稅時點並確立所得金額;第三,檢視各年度申報情形,針對核課期間內未申報之海外所得,進行補報暨補繳所得基本稅額即可。


此解釋函令之立法意旨,一再強調不是所有匯回資金皆須課稅,至於該如何辨別是否課稅、課稅所得額多少?可簡單從以下三大面向著手,並請參考案例一課稅方式。


1. 釐清所得課稅時點:

舉例來說,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之盈餘或股利,所得課稅時點為獲配年度,而非實際交付日;此外,我國自2010 年起始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若屬於2010 年1 月1 日以前產生的所得均無須課稅;若已逾核課期間(最長七年)的海外所得,亦無課稅問題。


2. 自行舉證成本,確立應課稅所得額:

除了獲配境外轉投資盈餘(股利)及取得境外勞務收入需全數計入課稅所得外,處分境外財產(有價證券或基金、不動產及其他資產)之成交價格,可減除原始成本(投入資金)及必要費用後,計入所得額課稅。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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