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業申報日本所得 留意三點

0911.jpg


台灣與日本有簽訂租稅協定,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申報日本所得應注意三點限制,首先是優惠稅率必須採申請制,第二則是相關稅率規定,第三則是日方已納稅額回台抵減的限制。


官員舉例,假設A公司總部設在台灣,子公司設在日本,A公司若要取得來自子公司的500萬元權利金收入,但是忘記事前申請優惠稅率,就會導致這筆收入依20%稅率被扣繳,因此在申報雙邊所得時,事前申請適用優惠就是重點。


其次要注意的是稅率規定,官員表示,台日租稅協議的權利金稅率是10%,理論上A公司只會被扣繳50萬稅額,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最高也只能抵減50萬稅額,在日本超繳的稅款就不能抵營所稅,這是第三點需要注意的限制。


官員提醒,若營利事業在租稅協定國日本產生所得,卻疏忽未申請優惠稅率,要記得趕緊跟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據以向日本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官員表示,公司申報租稅協定國的所得,與一般的跨國貿易所得申報有些許差異,因為台日簽有租稅協定,因此股利、權利金、各類債權所孳利息等各種收入,皆可以10%優惠稅率辦理扣繳。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