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企業研發支出 抵稅二選一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除可提升企業競爭力外,研發支出還能抵稅。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所得稅,可依「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所得稅」或「抵減率10%,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所得稅」擇一適用,但抵減金額不超過應納稅額3成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基準的公司,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研究發展活動支出,可抵減所得稅,但必須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外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也要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至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


以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為例,企業應在105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相關文件,申請認定104年度研發活動是否符合獎勵規定,並在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一併向國稅局提出抵稅申請,以符合規定之申請程序。


國稅局指出,台南某中小企業103年從事研究發展支出800多萬元,於104年5月間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雖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向國稅局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額約120萬元,但該公司由於未在104年2月到5月間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查認定,導致無法適用投資抵減,遭補稅逾120萬並加計利息。


企業申請抵稅時須特別注意,104年度如要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抵稅獎勵,最慢應在5月底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或專案支出認定,並在同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填報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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