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進口人虛報採購佣金 補帶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在實施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時,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涉嫌逃漏內地稅,海關將對這類案件展開調查。


關務署指出,「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是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的報酬,進口人如果能夠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且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即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


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具有活動費性質的採購佣金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則是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給代理商(中間商)的銷售佣金,與採購佣金並不相同,需計入完稅價格核稅


關務署表示,這類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海關也提醒進口人,正確並且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的處分。


業者如果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海關會以書面答復,以減少爭議並提升貨物通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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