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公司董事需要為香港有限公司準備公司帳目,並聘請香港執業會計師為公司帳目進行審計(核數),然後于股東周年大會上提交並向公司股東彙報。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一十二章稅務條例,香港稅務局有權向任何香港有限公司發出利得稅表,並要求公司董事向稅務局申報公司所得利潤及任何有關之財務資料。此外,稅務局有權要求公司提供過去七年的公司帳目及財務資料,如公司未能提交,稅務局有權作出評估稅項及罰款。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人士選擇在香港成立公司,但大多都會對香港有限公司的稅務申報感到疑惑,缺乏一個正確及完整的槪念。因此,這裡將對比介紹香港有限公司的三種稅務申報方式,以供參考:
一、利得稅表零申報
利得稅表零申報是過去幾年最經常被國內人士選擇的一種方式,但是由於大家對利得稅表零申報缺乏正確的瞭解,因此常常被錯誤使用。
1、適用情況:
在稅務局所要求申報的評稅年度內,公司沒有任何商業交易,包括沒有任何銀行進出、沒有收取任何收入、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一般而言,零申報只適合公司成立後從沒開業或已終止業務及準備結業的情況。雖然公司條例要求公司必須為其帳目進行審計,但稅務局仍會接受公司不提交審計報告,只提交零申報的利得稅表。
2、優點:
(a)處理時間短;
(b)因為不需要進行審計,所以成本相對較低。
3、缺點:
(a)由於公司的帳目有可能不符合稅務局的要求從而觸犯稅務申報的相關法律;
(b)零申報過後,稅務局在七年內仍有權要求檢閱公司帳目,如公司提供之檔不符合零申報上的資料,有可能被視作瞞稅或逃稅。
4、程式:
稅務局發出利得稅表→公司收到利得稅表後,必須在限期之內填妥並提交稅表。
5、所需時間:
從收到利得稅表到提交,可以在一個星期內準備完成。
二、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
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指香港稅務局同意豁免公司的離岸所得利潤。根據香港稅例,香港有限公司的離岸收入是可以從利得稅中豁免的。
1、適用情況:
公司所經營之業務,如所有經營活動(包括銷售、採購、技術支援、客戶服務),均非在香港境內進行,則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一經批准,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繳納香港利得稅。公司要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必須要先為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
2、優點:
(a)如果申請成功,便不必為離岸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
(b)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定。
3、缺點:
(a)申請結果要視乎稅務局評估結果,沒有百份百保證;
(b)若申報不成,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c)公司需要支付審計成本,且費用較高;
(d)審批耗時長,且成功概率低。
4、程式:
稅務局發出利得稅表→公司收到利得稅表後,聘請香港審計師進行審計→審計完成後,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並提交審計報告→若稅務局對審計報告存有疑問,會下發信件要求解釋→公司收到稅務局的信件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回復→若稅務局同意公司的經營屬於離岸操作,將發出豁免同意書。
一般在稅務局發出豁免同意書後二至三年內稅務局不會再向公司提出查問,但稅務局擁有最終決定權,且稅務局會不定期每數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檔。
5、所需時間:
九個月至兩年不等,視乎公司運作之模式及提交之檔是否有足夠理據支持有關申請。
三、一般周年審計及報稅
絕大部份在香港註冊及經營的公司都會進行周年審計及報稅。此方式可以把所有可預見之問題減至最少,但由於需要繳納香港利得稅,建議向香港執業會計師諮詢,進行合理及合法的稅務策劃,以減少應付利得稅。
1、適用情況:
所有香港有限公司。
2、優點:
(a)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定;
(b)所獲得之審計報告,可以作不同的用途(包括銀行融資及借貸、跟國外客戶的商談檔或資產證明);
(c)香港稅率比大部份發達國家較低,為16.5%;
(d)避免將來被稅務局查帳時產生不必要麻煩。
3、缺點:
(a)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b)公司需要支付審計成本。
4、程式
稅務局發出利得稅表→公司收到利得稅表後,聘請香港審計師進行審計→審計完成後,向稅務局提交審計報告→若公司盈利,稅務局會下發繳稅通知信→公司收到信件後,在限期內繳納香港利得稅。
5、所需時間:
視乎企業的規模,行業而定。
綜上所述,香港有限公司在選擇稅務申報方式時,一定要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來選擇,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