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及漏報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所稅。財政部表示,人頭戶已成為鎖定查核對象,若遭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甲君的銀行帳戶,在2013及2014年時,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3千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的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
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的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豆腐(乾、皮)製造,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後,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
之後查得A公司利用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所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官員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今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而擁有鉅額存款的人頭戶,已成為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
此外,稅局也會運用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以及零稅率銷售額與相關課稅資料相互勾稽,並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查獲營業人以人頭帳戶支付進口貨款而漏報進貨,進而也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