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後BEPS時代的移轉訂價風險因應策略

繼各國已陸續採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13(BEPS Action 13)之建議,修法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三層移轉訂價文據後,全球移轉訂價已進入後BEPS時代。


跨國企業集團之稅務資訊較以往更為透明,各國稅務機關將依據其掌握的跨國企業集團稅務資訊檢視跨國企業集團之利潤配置是否與經濟實質相符,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議題為未來各國稅務機關評估利潤配置之一大重點。


歐盟於2017年10月4日要求美國網路零售巨頭亞馬遜公司(Amazon.com Inc.)補繳稅款2.5億歐元,歐盟指出亞馬遜公司主張其位於盧森堡的控股公司係集團歐洲總部,為位於美國以外之無形資產擁有者,藉此向集團關係企業收取專利權費用。


然經歐盟調查,該盧森堡控股公司既無員工也無辦公室,並沒有商業活動,再者該盧森堡控股公司所收取之專利權費用高於實際之市場行情,而認定該盧森堡控股公司收取專利權費用之交易不符合經濟實質。


同時,亞馬遜公司與盧森堡政府於2003年達成稅務協議,該集團的盧森堡控股公司有將近3/4獲利是不需納稅的,因而指控盧森堡政府給予亞馬遜公司不公平的稅務優惠,此舉將會影響公平競爭。


就前述案例而言,亞馬遜盧森堡控股公司是否僅因擁有該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權就可收取高額專利權使用費,可透過OECD發布之BEPS行動計畫8-10所建議無形資產貢獻及風險承擔程度分析,驗證關係企業間之無形資產交易是否符合常規。


所謂無形資產貢獻及風險承擔分析係針對無形資產之相關活動,包含發展(Development)、價值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與開發利用(Exploitation)(以下簡稱「DEMPE活動」),以及使用之資產及承擔之風險進行分析。


若該無形資產擁有者並未執行DEMPE活動及承擔相關風險,則不應享有無形資產的超額利潤。


未來無形資產相關移轉訂價分析,將以經濟實質和各參與者執行功能和承擔風險為依歸,輔以無形資產評價技術衡量關係企業間之無形資產交易是否符合常規,契約和法律所有權將不再是決定該所有權人應享有無形資產報酬之唯一依據。


除了無形資產交易之外,以往各國稅務機關之移轉訂價查核重點為跨國企業透過導管公司進行的受控交易,針對跨國企業截留利潤於境外控股公司的做法,稅務機關亦否定導管公司保留利潤的合理性。


可見在後BEPS時代,跨國企業應掌握「實質重於形式」、「風險、資產及利潤互相匹配」、「獨立交易原則」以及「合理的商業目的」四大原則,重新檢視集團的投資架構及交易模式,審慎評估集團內部之利潤配置及移轉訂價政策,並諮詢專業且有經驗的稅務顧問了解可能之稅務風險及可行的解決之道,有效地管理集團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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