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跨國集團借貸 以TP查準核定利息收入

跨國集團間資金借貸,「稅」要清楚。財政部表示,跨國集團的企業間若有資金借貸關係,應要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規定,進行申報或核定,而非直接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降低營運資金成本,跨國集團常利用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解決成員資金需求,因此衍生出「借貸利率訂價」是否合理的問題。


為評估該利率是否符合常規,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應依TP查準規定,進行申報或核定利息收入。


北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查核轄內某上市櫃科技公司,在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其中有一筆是該公司借款給韓國A公司的利息收入,共5,000萬元,且已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96%計算其利息收入。


但該局查核後,該科技公司與韓國A公司兩者為關係企業,應該要依據TP查準規定核定利息收入。


因此國稅局參考這家科技公司向非關係企業的借款利率,且運用信用評等資料庫,確認該韓國關係企業的信用評等,核定借款利率為4.16%,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核定甲公司利息收入約7,000萬元,核定補稅近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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