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如何有效遵循我國CRS

為符合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進行稅務資訊交換,財政部於去年11月16日公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CRS),並將於108年執行。


筆者曾擔任銀行法遵主管,並為金融機構個資保護及AML相關議題專家,以下將針對金融機構應如何遵循我國CRS,根據先前輔導多家金融機構包含香港、日本及新加坡等海外分行CRS之實際情況,提出幾點輔導經驗向讀者說明。


1.CRS與FACTA間之整合

CRS號稱全球版FATCA,亦即兩者之概念、邏輯以及規範是很相似的,故針對相同部分應予以整併,以減少作業上之重複。而所謂相同部分,有時並非法律明文規定,歸納實際輔導海外CRS經驗,其實自我聲明書可以設計出屬「當地稅務居民」的身分欄位,因為不論是FACTA或CRS,如果客戶是當地稅務居民,則該客戶資料皆無須申報出去,而此設計將可節省可觀之客戶開戶作業時間。


2.金融帳戶的重新盤點

先前金融機構因遵循FATCA故確認過各金融帳戶,但因已過一段時間,且多數未再完整維護金融帳戶清單,筆者建議應重新盤點,並發現在重新檢視所有業務及金融帳戶的過程中,部分以前被認定受FATCA影響之業務,其實並無影響,當然在CRS之下亦可能被排除。此外更須設立機制以維護盤點後之清單,完善後續之遵循管理。


3.身分辨識之要求,考慮AML要求

CRS及FATCA身分辨識的期限和門檻有差異,在遵循上應採嚴格者。舉例來說,FATCA針對後續年度之身分辨識期限為半年,CRS則為一年,則應於半年內一起完成CRS及FATCA之身分辨識,以避免多次向客戶徵提文件造成困擾。


另外,身分辨識雖與AML之要求環環相扣,但遵循架構上應該以CRS作為基礎框架,並進一步考慮整合AML之要求。


而最困擾金融從業人員的,筆者非常感同身受,當屬身分聲明的合理性確認,此無他法,完全仰賴金融從業人員之敏感度及專業判斷,透過包含CRS法規解說、稅務基礎概念說明或反避稅措施介紹等完整訓練課程,對提升人員之專業判斷將有顯著成效。


4.申報格式

應申報對象將會依據台灣與哪一國家簽訂協議為準,而就目前輔導海外CRS經驗,申報內容及格式各國大同小異,影響最大之差異在於如一實體中有不同稅籍的具控制權人,申報方式係多國申報多個檔案或多國彙整申報在一個檔案中,故屆時須密切注意主管機關所公佈之邏輯規格。


以上分享,希望能協助金融機構更有效率的達到遵循目的,不僅能降低裁罰的風險,也可避免多次徵提文件造成客戶混淆及不便,進而提升業務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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