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具體條例規定:
1、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並存於註冊辦理處地址或 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2、且,公司須指定至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代表,以提供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給執法人員查閱。
公司代表可以由以下人員擔任:
1)公司服務持牌人;
2)會計師或律師信託;
3)公司成員、董事、雇員,但必須現居於香港。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
對於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
具體政府網址詳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服務內容:
1)重要控制人登記: 識別公司重要控制人,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發出通知,所有須登記人士確認,把詳情記入登記冊,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時更新登記冊資料,協助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
2)委任香港公司代表;
以上請知悉,感謝您一直以來對我司的支持,我司將協助貴司完成《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聯繫我司,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