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要進行合併或收購時,要核認商譽時,必須要有「商譽核認檢核表」,裡面包括「併購的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等三項證明文件,才可核實認列商譽。
企業常會以併購的方式壯大公司或達成商業目的,官員表示,企業合法與其他公司合併或收購其他公司業務,若其併購的成本,超過被併購公司的資產淨額,超過的部分就可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
過去企業在申報商譽時,因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繳納什麼文件,或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列商譽,使徵納雙方的認知上有所差異,容易產生歧見。
因此財政部將發布解釋令,明定公司若進行合併或收購後,要申報商譽必須備齊「併購的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等三項證明文件,才可認列。
「併購的合理商業目的」的證明文件,包括決策歷程相關議事錄及被併購公司或事業的營運背景分析,或是與本次併購案相關併購過程的交易流程、集團組織變化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