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注意!5月起將進行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進行受控交易的企業必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有鑒於資料繁雜,財政部彙整企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時的6大應注意事項,以利各營利事業在準備相關資料時可減少錯誤。
去年11月財政部發布反避稅移轉訂價規範免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避風港標準,官員指出,營利事業若具規模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只要前一年度核定營收達到270億元,需準備國別報告;
全年在我國營收達30億元或跨境受控交易達15億元者,就需準備集團主檔報告,集團相關資料應在今年5月31日結算申報前揭露備妥,12月31日提交給企業各轄區國稅局。
而今年報稅,財政部也彙整移轉訂價六大注意事項,提醒企業不要犯錯。第一「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台北國稅局舉例,企業在交易時,時常會將商品本身價格及售後服務的金額合併計算,但官員表示,除了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才可以合併計算外,其餘都必須以個別交易為基礎。
第二個注意事項「妥適拆分財務資料」,官員指出,企業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的財務資料,避免與稅局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
第三是「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官員表示,若該受控交易金額符合規定,可用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也應在移轉訂價報告中,闡明符合哪條規定及該文據可以證明的理由。
第四為「涉及企業重組者應予分析」,官員表示,自2014年起,企業若涉及重組,必須在移轉訂價的報告中,提出重組前後年度的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的利潤分配分析;至於2014年以前的企業重組,可用其他證明文據取代。
第五「以經濟實質作為分析依據」,製作移轉訂價報告進行功能及風險分析時,當受控交易的形式與其經濟實質不同時,應以經濟實質作為決定依據,並另行檢視營利事業是否有足夠執行能力、具有控制風險能力及承擔風險的財務能力。
最後是依規定時限申報資料,營利事業除了在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外,若稽徵機關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查時,應要在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提示規定文件,必要時可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