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家族企業可善用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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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8月1日公告新版公司法,允許非公發公司採取特別股制。安永執業會計師林志翔(23)日表示,特別股有利家族企業做表決權拘束,企業可交由專業經理人經營並持股,但股東會上家族成員仍可同時握有壓倒性表決權數。


台灣近98%公司為中小企業,林志翔指出,中小企業主多半以家族世代經營為理念,他建議以「閉鎖型公司」型態較佳,也就是股東數低於50人的非公發公司,可有效管理股份數。


對於家族企業而言,最重要的往往是傳承家業。林志翔表示,新版公司法第157條新增俗稱「阿里巴巴條款」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在各項股東會議案、董事選任等事項上,特別股比一般股擁有更多表決權,有利於家族企業將公司交由專業經理人經營,而特別議案也同時掌握表決權。


不過,在監察人選舉部分,經濟部考量到企業內部稽核制衡的重要性,因此排除適用公司法。



另外,「阿里巴巴條款」也賦予企業發行俗稱「黃金股」的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權利,針對章程特定事項如解任董事、減資、合併或是變更章程等享有否決之權利,林志翔分析,在下一代對公司經營走向有歧見時,持有黃金股者可做為最後仲裁者。


林志翔進一步舉例,假設膝下有1女的李先生有一家公司,打算讓專業經理人接班,女兒持股但不參與經營,那在配股上可能就給女兒與接班人30%股份,但女兒股份可設定為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一股可有多權,例如一股2,000權,日後在經營策略上專業經理人可主導公司走向,但在表決議案、董事選任時,企業家子女仍可介入,以免經理人惡意損害企業。


假使李先生仍擔憂整體企業走向,林志翔建議,企業主可選擇配給自己「黃金股」,在重要公司決策例如減資、併購其他企業、合併,自己可擔任仲裁者,即使子女不熟悉經營管理,企業主也能保有最後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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