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版公司法股王條款 實施後應防範弊端

107年7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8月1日公告新版公司法,允許所有公司只要公司章程訂明,以後年度可以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此即所謂「股王條款」,主要係因台股不少高股息公司,例如大立光、台積電,成長動能強勁,每每派發股息,便能拉抬一波股價並讓投資人早日落袋為安、資金運用更具靈活性;但現行規定公司一年只能配息一次,缺乏彈性,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法鬆綁,所有公司一年可配息多次。


此次修法鬆綁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所有公司均能適用。


二、需先經過公司股東會修正章程載明可以一年多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三、期中分派現金股利須經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審查,但若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方式,因涉及稀釋股權,需召開股東會決議,年終分派仍需召開股東會決議。


四、每季結帳應按權責基礎入帳,如需估列年終獎金、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等。


五、公司依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六、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七、為健全其財務規劃,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股利政策,針對現金股利擬定不低於股利總額之某一百分比,期中分派現金股利政策亦應一併考量後再進行修章。


雖然此次修法,讓高股息公司期中分派股利,固然可讓投資者可以較短時間收回現金股利入袋為安,對資金運用均較有彈性,原為美事一樁,然下列問題未來在執行上將會面對的問題,應及早因應。


其所面對的問題有:

一、公司一年多次發放現金股利,公司內部作業是否來得及?如果公司上半年將獲利全都發放現金股利,下半年卻遭遇虧損如何處理?


二、萬一大股東控制董事會後進行舞弊行為,例如操弄董事會,用現金股利分派資訊來引誘投資人買賣股票;或見到某公司帳上有許多保留盈餘,期中就設法入主控制董事會,把公司祖產一次分配完畢,那未來如何處理?


三、高股息公司期中分派高股利對投資者有誘因,對高股息公司股價相對有優勢,但對於許多競爭力弱配息率低的僵屍股票公司,可能更面臨成交量及籌資成效不彰之窘境,市場上資金勢必產生群聚效應往高股息公司,屆時該等表現不佳之中後段班公司股票更乏人問津。


四、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未強制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若公司刻意高估前半年損益,可能用現金股利分派方式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購買老股或參與現金增資;或者董事會藉由高估資產、低估負債手法刻意將保留盈餘一次出脫方式,徒留空殼公司造成銀行廠商等債權人求償無門,甚至未估列稅款連國稅局也成為受害者。


五、非管理階層之故意,某些會計品質不佳之中小企業未正確核算財務報表導致公司虛盈實虧種種可能皆有。


因此,建議公司法修正後同時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以杜絕董事會藉此進行舞弊情事;或者是股東應要求或章程明訂中小企業期中盈餘分派時需委由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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