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外資持股分割揪團 金管會研議例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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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制11月1日全面上路,最受矚的173之1「大同條款」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新制即將生效,預料最快新一波經營權之爭可望年底開打。大同公司是否成試水溫首件案例,備受矚目。


至於外資持股能否「分割揪團」,引發爭議。據悉,金管會原則不同意,但正研議有無附條件「例外」許可的可能性。


公司法173-1「大同條款」是這次公司法的新亮點,目的要落實股東當家作主精神,並解決公司不召集股臨會的僵局。條件是股東需連續持股3個月以上,且過半。


不過,上有政策,企業也有靈活對策。新制尚未上路,不少企業大股東已增加持股比率,或減少董監事席次,讓當選一席董事持股股數變多,增加市場派難度,以因應引發的經營權大戰。


其中,大同條款允許「揪團」,金管會已確定,只要有董監選舉議案,保險業不能擔任股臨會共同召集人,不得介入經營權之爭。


另外資保管銀行可否「分割揪團」,合併計算持股,最近引發立委及市場派高度關注。


據悉,外資來台購買股票多由外資保管銀行保管帳戶,公司法181條允許外資保管銀行可「分割投票」。


但日前經濟部召開會議,外資保銀及股代幾乎口徑一致認為,「分割揪團不可行」,因帳戶外資進出頻繁,如何認定連續持股3個月,實務上困難度很高,且混合式帳戶過去參加分割投票比率不及5%。


因此金管會原則不同意外資保銀「分割揪團」,但未完全把路堵死,據悉,正研議有無「例外」許可條件空間,例如將分割揪團的外資整合在同一帳戶。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認定持股連續3個月,自11月1日公司法上路之前的持股開始起算,之後計算持股,以股臨會停止過戶日往前計算3個月為準,上市櫃企業召開股臨會需提前15天公告,且在股市觀測站公開資訊,必要程序約2個月準備期,如此大同條款生效後,符合條件的市場派,最快在年底即可召開股臨會。而173之1對召開股臨會並沒有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至持股條件之審查,上市櫃及興櫃需委由股務機構開立持股證明;非上市櫃需由召集權人或公司自行認定。


股東持股連續3個月可多數人合併計算持股,但人數「可減少」,「不可新增」,股東若是融資買進,需打折計算持股數。


經濟部估算,召開股臨會需委任公司股務單位或自行委任股務機構申請,約3個工作天;公告召集股臨會約12個工作天;持股證明連續3個月以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為最終計算日,之後需等待停止過戶期間30天,才能正式召開股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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