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公司法上路 市場派蠢動 恐衝擊大同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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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司法》(1)日正式上路,經濟部次長龔明鑫昨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次修法在法規彈性、國際化及強化公司治理有很多調整,且在洗錢防制下功夫,相信在11月5日新一輪評鑑能有好的結果。


經濟部揭露「大同條款」遊戲規則,強調持股3個月的時間點是由「停止過戶始日」往前推3個月計算。大同公司市場派蠢蠢欲動,明年上半年恐引發經營權大戰。


《公司法》173之1俗稱的大同條款,只要持續持股3個月股東且股權過半,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11月1日可開始啟動召集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條件後就可自行召集股臨會,但上市櫃、興櫃公司必須提前對外公告。


商業司長李鎂解釋,召開股東會需要透過股務機構來代理,召集股東舉辦股臨會前,要提出符合173條之1的文向股務機構提出,且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向股務機構提出申請時,須證明停止過戶日前3個月的持股數量,經確認符合證交所等機構才會同意召開股臨會。李鎂說,持股證明可從證券存褶或集保出具餘額證明,擇一提供。


至於外資股東是否可「分割召集權」?

李鎂指出,經濟部與金管會在10月開會時認為,公司法181條認定外資持股投票權可分割投票,但當中沒有3個月持股限制,而且分割召集權涉及外資保管銀行、專戶、投資人等實務操作問題,再加上外資頻繁進出,如何確認持股3個月,細節正與金管會確認中。官員說,金管會傾向要有實質提出函釋案例,再進一步解釋。


龔明鑫指出,新法讓企業有獎酬工具留才,對企業營運帶來更多彈性,但有彈性就有限制,像配合洗錢防制申報資料,希望能更透明。


李鎂也提醒,若企業想適用新制,採無面額股、特別股,分紅不受一年一次限制,董事席次只設一董或二董,董事會可書面表決、股東會採視訊會議等作法,須召開股東會,進行修改章程後,才能適用。


在股權彈性化方面,允許公司可以採取無票面金額股,也就是股票上沒有載明每股金額,公司可視實際發展狀況決定每次發行價格。


例如公司新創初期價值尚未顯現,可先發行每股1元或2元低價股,未來賺錢可發行10元、20元或更高價額股票,使創業者及投資人達到低出資、高持股的效果,增新創事業吸引資金的誘因。


另外,企業可發行特別股,如「一股有多數表決權的特別股」、「對議案有否決權的特別股」、「純投資不當選董監事」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的特別股,讓投資人與企業可以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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