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積極強化上市櫃公司獨董的功能,(17)日公布新措施,獨董調查瞭解公司財務、業務情況,其與公司主管及會計師溝通的過程,必須登載在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否則違反證交法第30條,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金管會昨日發布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說明書應行紀載事項準則」,強化公司治理及資訊透明度,將於近期實施。去年上市櫃公司頻傳弊案及重大疏失,負責監督公司的獨董被質疑「只領錢、不做事」,未發揮應有功能,也未彰顯其獨立性,金管會近期不斷透過修法,強化公司獨董的職能。
根據修正內容,未來董事及獨董為了調查瞭解公司的財務、業務情況,而向相關主管或會計師溝通的過程,必須登載在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讓資訊充分揭露。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說,假設獨董有向公司主管了解業務,但溝通過程沒有登載,就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在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簽名的負責人及經理人,便涉嫌虛偽隱匿,違反證交法第30條,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張振山強調,訂此規定,是要提供獨董一個管道,告訴廣大股東們「他是有在做事的」。
此外,金管會還規定,母公司董事到子公司兼職,只要該職務「是有所得的」,比如顧問等,其報酬就要揭露在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