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衍生商品董娘條款 11月上路


金管會訂定「董娘條款」,預計11月16日上路,專業法人跟銀行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指派「具金融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的人,跟銀行接洽,避免再發生TRF風暴中,公司「董娘」跑去跟銀行買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結果因慘賠而衍生極大爭議。


自2014年爆發TRF風暴以來,金管會訂定多項管制措施加強監管,避免銀行日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再引發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消息人士透露,金管會正在蒐集金融界建言,擬定「金融戰略發展計畫」,銀行公會藉機提出多項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鬆綁建議,包括放寬董娘條款、海外客戶資料可不用報送聯徵中心、以及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客戶可不用提供契約中譯本等。


在諸多TRF爭議案中,常見一種情況,即公司(特別是是中小企業)的「董娘」為了投資需求,跑去銀行辦理TRF,但對TRF的風險渾然不知。結果人民幣無預警大跌,投資TRF出現巨大損失,公司董娘歸咎銀行未講清楚風險,引發爭議。


因此,金管會修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要求專業法人(總資產在1億元以上的法人或基金)向銀行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派「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的人,來跟銀行接洽,預計11月16日實施。


至於「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的定義,由銀行自行訂定,給予銀行在實務經營上的彈性,避免規定過於僵硬。


金管會官員強調,銀行內部定義專業知識與交易經驗後,須報董事會通過;定義合理與否,會成為未來金融檢查的一環。比如某銀行與客戶爆發衍生性金融商品糾紛,檢查發現銀行對專業知識與交易經驗的定義過於敷衍鬆散,就有可能挨罰。


金管會還要求,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如金融機構)的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服務,銀行要依據客戶屬性及商品屬性的評估結果,界定客戶投資屬性、風險承受等級及商品的風險等級,並據此向客戶提供適合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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