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金匯回投資享優稅 一年內須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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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若想享受稅率減半優惠,須進行實質投資。

其中,直接投資應於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並經經濟部核准,在兩年內完成投資,最多得展延兩年;若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實質投資,投資期間應達四年,且投資應有一定比例屬於重要政策產業,比例多寡待定。


行政院院會(11)日拍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針對實質投資產業如何界定,財政部次長吳自心表示,實質投資為無產業別限制的實質投資,若企業家對5+2產業等認識不足或不放心,可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


吳自心補充,有關實質投資執行細節,經濟部將會規劃屬於此類的重要產業名單,也會實質審查;在金融投資管理部分,金管會有縝密規劃,不會造成股匯市波動。


資金匯回專戶首年課稅8%、第二年10%,最多在五年內完成實質投資者稅率降為4%、5%,若不投資須放滿五年後,再分三年提取三分之一資金。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適用對象為自境外,包含大陸地區匯回的個人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的投資收益。匯回資金除應符合洗錢防制、資恐防制相關規範。


專法上路後,資金匯入專戶第一年為8%,第二年為10%;若五年期滿前提出資金、未實質投資而移為他用,或投資房地產,則須依20%稅率補課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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