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促金融合併 增4大誘因


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爾後金融機構併購不必依據企業併購法,而可享有免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免營業稅、因合併產生商譽攤銷延長為15年、土增稅記存也不限於營業用土地等四大好處


朝野立委均表示,此次修法有助於台灣金融業體質更佳,出國打亞洲盃。為加速金融機構整併,立法院快馬加鞭,本月12日甫於財委會通過初審,昨天隨即三讀通過,展現朝野支持金融業的決心。


立委薛凌表示,三讀後可增加金融機構未來併購誘因,為台灣創造打亞洲盃的更好機會。立委潘維剛也說,國內金融機構過多過小,希望本法通過後,未來金融業經過合併,成本減少、體質更好、效益增加。


根據昨三讀通過條文,未來金融機構併購時,有四大好康。

首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的金融機構,依據財政部函釋,新公司承受舊公司的有價證券並非買賣行為,因此新法明訂,未來併購過程所移轉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交稅。

其次,因為併購而移轉的貨物或者勞務,在參考企併法之後,新條文中也明訂「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第三,金融機構合併時,依現行規定僅有「營業用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暫時記存在新公司名下,待完成土地移傳時再向新公司課徵,本次修法後擴增為「所有」土地,減少併購過程的阻礙

第四,金融機構在併購過程中產生的商譽,原來的規定可於五年內攤銷,修法後改為「可在15年內平均攤銷」,並註明是「在申報所得稅時」。


此外,條文還增訂金融機構合併時,若對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成立專門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信託或證明時,能確定保障債權人權益時,就可繼續合併。


至於新公司要換發原股東持有股份的對價時,現行法令明確限定只能拿新公司發行的新股,但為保障原有股東在合併後,還能擁有持股的相對價值之對價,新法擴大了範圍,包含該機構或其他機構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使金融機構在購併時的安排更具彈性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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