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所稅應列財產交易所得 投資外幣獲利 當心漏報補帶罰

外匯交易是許多民眾的投資選項之一,近期新台幣匯率走貶,有民眾趁這波貶值將持有外幣換成新台幣,藉此賺取匯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外幣如果有匯兌利得,應主動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舉例來說,甲君於102年時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元,並辦理外幣定存,到了103年間將美金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合計為1,076萬元,一年內共增加76萬元。國稅局解釋,甲君買賣美元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以及買賣匯差時產生的匯兌利得54萬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但匯兌利得部分,因為不屬於所得稅法中第88條規定的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導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因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


依法令規定,民眾操作外幣獲利,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反之,如果發生匯兌損失,可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來扣抵,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倘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盡早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需補稅外,還要面臨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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