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境外資產就地報廢 須留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若因特定事故未達到耐用年限及毀滅或廢棄的狀況,須於境外就地報廢者,可委由境外會計師查核簽證,須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損失,以免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逾500萬元,但甲公司僅提供商品銷毀相片,而無其他相關資料可供備查,因此遭國稅局踢除補稅。


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須於境外就地報廢者,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也可選擇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請稽徵機關核備。


南區國稅局指出,完成上述程序後,營利事業可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損失。


官員表示,無論委託會計師、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者,均須檢附足以證明該會計師或機構身份的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紀錄及過程的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惟委託會計師者還須準備查核簽證報告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