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2016印尼稅務赦免法案(Tax Amnesty)


印尼國會2016年6月28日通過《稅務赦免法》(Tax Amnesty Law)第11/2016號法案,已於2016年7月1日生效。印尼央行預計該法案可帶來約560兆印尼盾(約420億美元)資金回流,以及165兆印尼盾稅收。


◎基本規定─

該法案免除以前年度至最近期補申報資產之納稅義務,包括應納稅款、行政及稅務刑事處分,涵蓋所得稅、增值稅及奢侈品銷售稅,且不進行並停止進行中之稅務查核、初步證據調查及稅務調查。


清算稅稅率(Clearance Levy Rate)規定如下:營業額少於48億印尼盾者,適用特別清算稅稅率:未申報資產價值達100億印尼盾,稅率0.5%;超過100億,稅率2%。


◎應遵循事項─

境外匯回資產至少投資3年;境內資產3年內不得轉出;企業須維持會計記帳,最近期稅務申報書與聲明書之差異為額外資產增值(incremental value of the additional assets),帳列額外保留盈餘;有形或無形額外資產,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減除折舊或攤銷;累計虧損不得扣抵;溢繳稅款不得扣抵及申退;需繳清稅款;及稅務申報書不得修正等。


◎不參與或提交資料不完整─

1985年至2015年度間之未申報資產視為額外資產,不參與該法案者,依現行稅法規定全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款;提交不完整資料,差額以一般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加計200%行政裁罰。


◎清算稅計算─

課稅基礎(印尼盾)=未申報資產淨值(Net Asset Value)-相關未償債務(限額:企業為未申報資產淨值75%;個人50%)


◎參與要件─

納稅義務人須具備或參與前取得稅籍編號(NPWP),繳清清算稅及所有稅款,且依法申報最近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書面聲明撤銷所有進行中之法律及稅務程序,亦適用2017年底前轉讓有形資產(包括股份),聲明書最多提交3次。


◎提交程序─

納稅義務人須透過印尼政府所轄稅務機關或由其財政部指定,向其財政部提交簽署後聲明書及應備文件,並取得收據。


◎應備文件─

除聲明書及提供納稅義務人身分證號外,應檢附資產負債明細及相關文件、資產淨值計算、清算稅計算繳納及稅款結清證明、最近年度稅務申報書副本,並以書面聲明撤銷所有稅務爭訟及退稅申請、境外匯回資產自移轉日起至少於印尼投資3年及境內資產3年內不會轉出印尼等事項。


◎總結─

該赦免法案雖具爭議性,但一旦參與該法案,所有積欠稅款將予以免除,並延續至以後年度。


惟該法案部分事項尚待後續細部法規予以闡明,如資產公平市價及真實存在如何證明、證明文件為何及私人目的使用境內基金等。基於赦免法案之複雜性,建議向稅務專家尋求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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