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反避稅條款 子法規出爐

反避稅條款子法規出爐,財政部(15)日預告增訂《受控外國企業(CFC)適用辦法》及《實際管理處所(PEM)適用辦法》,CFC制度免稅門檻確定為年度盈餘700萬元,當轉投資公司實際分配給CFC時才課稅;PEM制度部分,則增設F股排除條款,明訂F股公司配合法令於台開立股東會等遵法行為,可不視為構成PEM要件


依據公告的子法規定,CFC的豁免門檻確定為700萬元,凡在海外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且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以及當年度消極性所得,總計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免課稅;當盈餘超過700萬元、須課稅者,則是在轉投資公司實際將盈餘與獲利分配給CFC時才課稅。


在PEM制度上,財政部指出,考量到兩岸租稅協議的簽定,以及避免雙重課稅、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的執行情形,因此,在子法中特別增設F股排除條款,明訂只要是F股公司配合法令,在台灣開立股東會等遵法行為,就可以不視為構成PEM要件,如此,可保留盈餘,無須擔心必須立即併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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