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捐贈扣抵認定標準 出爐


捐贈標準出爐!財政部表示,已配合今年修正通過的《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訂定配套子法規,民眾捐贈的未上市櫃股票,過去以受贈機關出售時的金額列報,今日起則改為以捐贈日的每股淨值計算,至於非子法規條列的非現金財產捐贈,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預先核定金額


過去有不少有錢人,透過捐贈公設地以及未上市公司股票來節稅,財政部表示,曾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節稅之行為,但是被大法官認定違憲,故已於今年7月27日修正公布。


為配合母法也訂定配套子法規,16日發布「個人已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期能健全法源依據。


各項捐贈物中,仍以土地、房屋為最大宗,最高峰為2003年,當年度捐贈金額達1,283億元,以當時最高稅率估算,抵稅金額為513億元,自此之後逐年遞減,2014年縮減至0.11億元,抵稅金額僅4百餘萬元。


賦稅署表示,買賣取得的非現金財產捐贈,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至於未能提出實際取得成本的確實憑證者,則分項認定說明


首先,若捐贈一般土地、房屋,則依捐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按捐贈時政府已發布最近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倒回去估算至取得年度之價值;至於公設地與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因流動性差,故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


自明年度起,公設地的捐贈扣抵額,由各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並由財政部每年度公告。


捐贈股票方面,上市櫃、興櫃股票與過去標準無異,值得留意的是未上市櫃股票部分。依照財政部2005年函釋,是以受贈機關出售金額列報,此次頒布的新標準則改以捐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捐贈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計算。


其餘大樓工程、綠美化工程、骨灰(骸)存放設施、救護車與文物等非現金財產,均以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的捐贈證明,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的金額計算。


另外,考量非現金財產種類可能推陳出新,官員表示,若非標準中規範的非現金財產捐贈,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者,得向主觀稽徵機關預先核定捐贈金額,再決定是否要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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