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設置公司祕書 防董事會造假


2016年5月,因掏空公司且巨額超貸而逃亡海外的前力霸集團董事長王又曾在美國車禍身亡;消息傳回國內,「力霸掏空案」的惡夢再度浮現。


力霸掏空案2006年12月29日爆發,當時力霸集團以巨額虧損為由,聲請重整。2007年1月,旗下中華商銀發生擠兌,政府接管中華商銀,檢調著手調查後,才發現力霸集團涉嫌大規模違法掏空及超貸。王又曾也因此名列台灣「十大通緝經濟罪犯要犯」。


根據法院三審訂讞結果,王又曾利用七名子女製作不實財務報表,違法詐貸數百億並掏空公司資產。力霸案創台灣多項司法紀錄,起訴書940頁,為檢察機關有史以來頁數最多;掏空及詐貸金額高達731億元,是史上犯罪所得最高。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表示,包括力霸掏空弊案,或是纏訟十餘年的SOGO案,皆是董事會議事紀錄造假及違法不實的重大案件,起因是缺乏建制公司祕書之專業、功能及責任,以至於未能提前防範,造成投資人權益之嚴重影響。


故修法委員會主張導入公司秘書制度,或設置登記專責人員。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選擇設或不設公司祕書,但公開發行公司則強制設「公司秘書」;但無論是否公開發行,都要設「登記專責人員」。


此外,修法委員會也認為,現行公司法框架太多、彈性不夠,以致企業市場競爭力不好,建議拿掉一些限制,讓公司回歸自治。


這些限制例如現有公司法對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比例有限制;現行公司法也規範,買回股份,非公開發行公司只有在買回公司股份給員工認股權的條件下,才可以買回自家公司股票,以避免「假買回、真減資」的情況;未來這些規定都將鬆綁。


而現有公司法已經開放,公司籌建過程中,尚未獲利前,可以發放「建業股息」給股東。例如高鐵營運回收期長,尚未獲利前,仍可發放建業股息給股東;但修法委員建議新增控管配套。


以上三點,修法委員賦予的配套是,公司要做償付能力的測試,或提供債權人的異議程序,兩者要選設一個,以保障債權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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