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四大功能─
一般功能 - 免税境外公司
免税公司是一般个人及公司在海外投资所最常用的,占所有境外免税公司90%的量。一般我们所设的公司型态都叫IBC (Int'l BusinessCompany)或叫LLC(Limited Liablity Company),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当地国设了境外公司后,不会在当地国有人员实际运作营业的公司,可在当地开立户头,收入均得源自海外;或以此境外公司到香港、新加坡或台湾开立所谓的Non Resident A/C、External A/C及OBU A/C,因此在各地都能够取得免税的身份。这一类公司以Brunei/ BVI/ Bahamas/ Bermuda/ Belize/ Cayman / HK/ Panama/ Samoa最具代表性。台商主要用来到大陆投资设厂、设办事处以及到保税区设立贸易公司,另外就是用来设立海外贸易公司,从事转口的三四角贸易。
双重税务功能 - 低税境外公司
通常中大型公司或上市上柜公司会运用到这类规划。因为牵涉到金额都很大,而且各国投资(含境外公司)都需公开账目,需要有资深的财会人员或会计师背景的大型公司财务长比较容易了解其架构与差异,这类大型公司是比较容易从中取得税务利得空间。一般个人或中小型有限公司在海外或大陆设厂,由于做帐方式的不同,大都以第一类免税公司执行就算了,尤其像台湾个人运用境外公司在大陆的投资设厂,基本上就不会做帐了。在每个本国以外的海外国家投资所得或顾问所得,其股利股息或顾问费权利金汇出时,都需缴交一笔暂扣缴税(Withholding Tax),其中以美国最高为30%,大陆20%。假设有双重税务协定DTT(Double Tax Treaty)的话,其暂扣缴税可低至10%、5%或0%,所以选择一处低税率(约3%)的国家做为投资方或顾问公司的发票方,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方面最著名的有马来西亚的直辖市纳闽岛(Labuan),已加入欧盟(EU)的赛浦路斯(Cyprus)及葡萄牙的曼得利亚岛(Maderia),这三个地区均与中国签有DTT。台湾有名的使用纳闽公司的有明碁、统一及中华映管。
有限责任在海外功能
通常我们在中国或海外各国投资之前,会先行到大陆去勘察市调,如果以台湾个人或台湾公司随意签下任何不知轻重的约定,一旦随后投资有变或对我方利益有重大折损时,此时台湾个人就需负无限责任,台湾公司则要负完全海外诉讼责任。如果是透过境外公司去签订的话,基本上境外公司是一家空转的虚体单位,在具体责任上是不需要付出经济代价的,顶多只有名誉上不具体的折损。甚而如海外对方是蓄意诈欺或用巧计合约故意误导来引诱你成瓮中之鳖时,境外公司刚好是你可引用的最后防御工具。不管在投资前或投资后的实质运作,都必需有这些考虑规划空间,才不会因不了解海外商业上相关的民事刑事规定,而致误蹈法网时有抽身不及之憾。境外公司是我们在海外投资时隔离不明险境及迷离陷阱时的最佳绝缘体。
盈余可无限递延海外
几乎100%的境外公司地点登记国家对于所得盈余保留没有递延的限期规定,而主要的国家中也对境外公司保留盈余采取不课税原则。台湾最低税负制实施后,台湾公司自2006年1月后,境外所得需课10%最低税负。台湾个人自 2009年1月后,境外所得也需课20%最低税负。以双层控股转投资中国或其他国家,运用境外公司此项功能,最终可无限期将盈余保留在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