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首宗課稅解釋出爐,大幅打破新、舊制課稅籓籬,今(2015)年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變成遺產並由繼承人在明(2016)年新制上路後出售,只要合乎自用住宅的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即可擁有在新制與舊制之間擇一適用的課稅選擇權。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有助於消除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民眾可能面臨的重稅負擔。
不過,售屋者擁有新、舊制課稅選擇權的範圍,只限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且必須是被繼承人在今年以前買進的不動產為限;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或非自用住宅房屋,並無自行決定課稅方式的權限。
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產者權益,決定大幅放寬因繼承取得房產出售獲利的課稅規定。依據財政部所訂原則,被繼承人取得的房產日期落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者,若為自用住宅者,不論繼承人何時出售,均可自行在「舊制分離」或「新制合一」的課稅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者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甲在今年2月1日取得A房產做自用住宅使用,甲不幸在7月1日因病死亡,由其子乙繼承A房產且繼續做自用住宅使用,A房產即合乎財政部所訂從寬規定,明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乙若決定出A房產,符合辦妥戶籍登記、做自用住宅使用連續滿六年等自住房產規定,即可以在新制或舊制中擇一有利方式來繳稅。
財政部表示,在未賦予出售繼承房產課稅選擇權之前,乙取得的A房產須以繼承發生日(今年的7月)做為房產取得日,若持有未滿二年出售,強制按新制課稅;若持有滿二年出售,則一律適用舊制。不論新、舊制何者對乙有利,乙均無自行選擇課稅方式的權利。
換言之,在財政部頒布最新從寬規定後,凡是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若經由繼承由繼承人取得後,出售時即可自行決定房產利得的繳稅方式。
※延伸閱讀──賣地時有哪些費用可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釋疑,持有土地期間支出的土地改良費用、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以及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的公告現值等四種費用,都可於申報土增稅時列報扣除。稅務局解釋,出售土地時必須要繳納土增稅,而土增稅的主要計算方式,是以售出時的「土地移轉現值」減掉當初取得時的「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移轉現值可以是實際交易價格,或公告土地現值),再減掉費用,得到「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乘以適用稅率課徵。
民眾好奇,賣房時有契稅、印花稅、規費及仲介費等必要成本,及賣房時的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費用,可做為費用,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扣除,那在土增稅部分呢,到底有哪些費用可扣除。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移轉時,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的費用主要有四種,一是為使土地增值而進行改良的費用,例如整地、水土保持、鋪築道路等工程費用。二是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政府常會新增或改良舊有的公共設施,如拓寬道路、增高堤防、興建橋梁,並向周遭一定居住範圍的民眾徵收「工程受益費」,這部分費用也在可減除之範圍內。
第三類是土地重劃費用,一般來說,重劃時,區內一定會規劃興建足夠的新道路、溝渠、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工程費用則由重劃區內民眾平均負擔,這部分支出也可扣除。最終,若遇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該筆公共設施用地的公告現值總額,也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例如民眾甲在2001年取得A土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2015年賣出時,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以差額2,000萬元再做物價調整,便可計算出土地漲價總數額。若有上述四種費用,只要提出證明,便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