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要注意了!即將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揭露與關係人交易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其他文據,或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近年來許多跨國企業為降低整體總稅負,透過聯屬公司或關係人間交易價格之安排,將利潤分配至稅率較低之國家,以減少我國納稅義務,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局係將移轉訂價案件為年度查核重點,若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能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因一時疏忽、遺漏而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查核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