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投資人擴大信用的重要政策,開放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跨行質借」,最快10月底上路。開放後,民眾將可用在A銀行購買的基金,向B銀行辦理質借,方便投資人資金調度,金管會預估可釋出規模上看5,000億元,有助為股市帶來另一股資金新活水。
目前有意辦理受益權跨行質借的銀行,已超過20家,包含台銀、兆豐銀、一銀、華銀、台企銀、彰銀、中信銀、北富銀、元大銀、永豐銀,外商背景的瑞銀與渣打銀,也決定共襄盛舉,各銀行已在洽談彼此合作,辦理跨行質借業務的事宜。
此政策是由銀行公會與信託公會合作研議授信流程。初步想法是,先由客戶提出質借申請,再由銀行依授信原則辦理審核及徵信調查;至於個案貸款成數(最高不得超過五成)及放款條件,由各銀依據受益權標的(即用來質借的基金)風險程度,來核定。
至於擔保維持率的控管,沒有統一的方式,依各銀行擔保維持率的管理機制,評價質借標的。如擔保維持率不足,通知客戶補繳差額,或要求受託銀行進行處分並清償貸款。
金管會相當重視如何避免借款人不還錢,對此,公會確定的作法是,由借款人、受託銀行及貸款銀行,會簽三方契約,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得直接指示受託銀行,終止信託契約,將原投資標的贖回或出售,以償還借款本息。貸款銀行也須進行「跨行設質查詢」,避免借款人用一檔基金,向多家銀行辦理質借,導致借款人不還錢時,貸款銀行無法收回債權。
另外,銀行間也要建立「跨行照會機制」,流程是:客戶持信託受益權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質借申請後,由貸款銀行先以電話向受託銀行照會,確認客戶信託受益權狀況,並發出質權設定申請通知;受託銀行受理後,再向貸款銀行發出質權設定覆函,完成照會。
《受益權質借》
受益權質借指的是投資人可以銀行信託架構下的基金、債券或國外股票,當作擔保品,向銀行質押借錢。以基金來說,以往投資人需要資金時,須贖回基金才能變現,但在則可以用基金的受益權,向銀行辦理質借,取得現金。不過,金管會第一階段僅開放「跨行質借」,「自行質借」要等到明年才開放。
業者 爭取開放自行辦理
金管會開放「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質借」,初期僅開放「跨行質借」,但業者最想做的,是受限法規而無法辦理的「自行質借」,即受託銀行、貸款銀行為同一人。為突破法規限制,銀行公會及信託公會決議,建請金管會增修「信託業法」。不過,因立法院本會期12月中提前休會,要在本會期完成修法,難度頗高。
「信託法」第34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第35條規定,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按此規定,銀行辦理「自行質借」業務,恐有利益衝突之嫌。
但銀行與信託公會認為,「信託法」第34、35條規定係為民事信託所設,而非營業相關的信託,為避免牴觸「信託法」規定,及避免為了修正「信託法」而與法務部曠日廢時溝通,最簡單的方法,是修正金管會主管的「信託業法」。
兩大公會建議金管會,增訂「信託業法」第18條之2:「信託業經受益人書面同意,得辦理自己擔任受託人之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業務,不適用信託法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
銀行業者認為,增訂此條文,可完全排除銀行辦理「自行質借」違反「信託法」規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