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避稅 金管會設3防線

為免投資人用ETF實物申購來規避股利所得稅,證期局(13)日發函給券商及投信,設下三道防線,一是投信及券商不得以節稅作為商品宣傳;二是要檢視客戶平時的投資紀錄,了解是否有節稅意圖;三是修改商品,縮短ETF與股票配息的時間差


外傳外資、部分機構法人不想參與股票除權息,想避掉股利所得稅,就在上市櫃公司配息前,藉由實物申購,將手中一籃子股票兌成ETF,又在ETF要配息前再兌回股票現貨,等於股票配息及ETF配息時,配息對象都不是投資人,利用這種配息時間差避稅。


金管會昨天發函下三道防線:

第一是嚴禁券商及投信以規避稅賦為訴求,從事ETF實物申購的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


第二是要建立內部機制檢視客戶在實物申購時,是否「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規避稅賦的目的,券商一旦發現,除了拒絕客戶申購,也要將名單提供給投信,投信則是直接拒絕客戶的實物申購。


第三是要求可能被利用的ETF基金,將一年配息一次改一年配息二次,即投資標的配息高峰期時也跟著配一次息,之後收到所有股息,再配第二次,縮短投資人節稅時間差,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證期局表示,能用此方式節稅的投資人不多,第一是投資的股票必須追蹤相關指數配置,例如台灣50,就要買到50檔股票,且投資金額要夠大,才可能申請實物申購,一般投資人很難達到這種標準,但投資人若利用此管道投資操作,在法規上並不能說投資有違反法令,因此只能從金融機構去管理。


未來若券商或投信明知客戶平時極少實物申購ETF,卻在配息旺季作相關操作,券商、投信就應合理懷疑或檢視,若券商還以節稅後號召,協助客戶規避股利所得稅。證期局表示,可依證交法66條,處警告、停止業務、解除董監或經理人職務、撤銷營業許可等處分。


至於一年配息二次的檢討,證期局表示,並沒有太多檔基金有配息時間差可被用來避稅,但有些是股票檔數較少的基金,投資人要實物申購的難度較低,會希望投信在今年配息旺季前調整配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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