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資、合夥報稅 先扣抵再申報

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5月開跑,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修正,今年起獨資、合夥事業營利所得,將從併入負責人綜所稅申報,改為依照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未扣抵的扣繳稅額,計算出應納結算稅額,先行繳納後,再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樓美鐘指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104年度起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獨資、合夥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納的結算稅額,在結算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餘額並應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所稅。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800萬元,全年應繳稅額為136萬元(所得800萬元×營所稅17%),所以,甲商號的結算稅額等於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為68萬元(136萬×0.5)再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1萬元,換句話說,甲商號應先繳納67萬元後,再辦理104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另計算綜所稅部分,甲商號應將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繳稅額半數,所得餘額732萬元(所得額800萬元-全年應繳稅額半數68萬元)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自104年度開始施行,今年5月營利事業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先繳納半數稅額,呼籲獨資、合夥企業留意相關修正規定,避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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