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4)日通過與司法院共同會銜的「債務清理法」草案,新法最大突破是,將准許債務人為自然人時,於「破產程序開始」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可不列入破產範圍,此舉將有助鼓勵債務人盡快打工還錢,恢復經濟生活。
現行規定,則是把時點訂在「法院宣告破產後」,同時准許法院可審酌債務人生活狀況、可預見收入等情事,不列入破產範圍。但其他無償所得,如中樂透或是繼承一筆財產,則必須拿來償還債權人。
債清法前身是破產法,於1935年制定公布,期間曾三次修正。本次全盤大翻修,還把原來的159條條文,增加到337條,且除了破產外,還增加了和解、重整等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此外,也增設了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及承認外國債務清理程序等,司法院認為,更名後會更貼切。
本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六個月內,必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薪資;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
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兩年內,或在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恐面臨最重七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新法也首度明確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的「禁奢條款」標準是,生活消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如搭飛機不能坐頭等艙、平時飲宴不能吃鮑魚、魚翅,出入不能是豪華房車。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昨天也形容,這是「阿B條款」(即港星鍾鎮濤)。債清法是由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將送立法院審議。但因金管會對該法第250條,有不同意見,政院另列金管會版本並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