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外資入股國內企業 彈性變大了


為協助企業吸引國外策略投資人、並增加台灣外人直接投資金額,金管會(13)日宣布,即日起外資投資私募可轉換公司債(CB),可不算入外資匯入金額30%的限制


金管會表示,2015年4月為了防範外資「假買債、直炒匯」,造成新台幣匯率異常波動,從當年4月22日起,外資匯入國內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等,投資金額不得逾外資匯入金額的30%。


部分上市櫃公司向金管會反映,這項函令限制企業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的靈活度,因為有些合作案,企業希望借重國外策略性投資人的經驗,因此打算發行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在私募鎖定不得買賣的3年期間,雙方可進一步磨合,一旦私募期滿,再決定是否繼續合作,屆時外資可決定要轉換為股票或繼續持有債券。


金管會表示,前年4月的限制函令之前,上市櫃公司的確有發行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的案例,但函令之後,因為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匯入金額的30%,就使得這項工具效果大受影響。


在考量私募CB會鎖3年不得買賣,炒匯機率極低,同時希望增加台灣外人直接投資金額、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進行產業升級等,金管會與央行共同決定放寬函令,外資投資私募CB可不計入匯入金額30%的限制,且即日起生效。


金管會透露,的確有些上市櫃公司有規畫以私募CB,引進海外策略性投資人,這項函令鬆綁後,公司只要經董事會、股東會通過,確定應募人及訂價後,即可報證交所列管,由於投審會並不認為可轉債是股權性投資,因此國外投資人要投資上市櫃公司的可轉換CB,並不必事先取得投審會核准,可逕行匯入資金投資,投資速度會比投資股權要快速。


之後外資若要將可轉債轉換成股權,若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的10%,即必須送投審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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