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國銀打亞洲盃 信用狀保兌條件 將放寬

為協助國銀打亞洲盃,銀行局放寬銀行辦理信用狀保兌條件。

銀行局指出,許多台商在拓展海外業務時,當地銀行會要求台商所持的信用狀必須在當地有保兌銀行,但過去開狀銀行與保兌銀行若是利害關係人,就無法進行相關業務,因為保狀行不能做無擔授信或要提十足擔保,考量實務需求後,決定放寬相關規定。


銀行局指出,銀行法規定開狀銀行與保兌銀行間如果有利害關係,就不能作無擔保授信,或需要有十足擔保,但實務上發現,許多台商在海外要找當地保兌銀行時,保兌銀行與開狀行若為利害關係人,保狀行還要提十足擔保或者不能做無擔保交易,相當不便。


銀行局指出,假設A是開狀行、B銀行是保兌行,當A有持股B的時候,就是利害關係人,像國泰世華跟世越銀行。


但銀行局要監管的是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授信而不是因客戶開信用狀而產生的授信,所以此次做放寬解釋。銀行局解釋,銀行對利害關人授信有一些限制,但若是銀行對金融機構簽發信用狀辦理保兌,將可不受到利害關係者規範


關於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無擔授信」的限制是銀行法32條規範,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3%以上的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的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另外,銀行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也有限制,銀行法33條中則規範,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5%以上的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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