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在台房產如違規 得撤銷許可


內政部16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人民在台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增訂事後管控機制,對於在台灣已取得不動產的大陸民眾,若稽查發現出租、營業等違規行為,內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並限令1年內移轉


內政部表示,自91年起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購屋,迄今經許可取得不動產僅207件,總金額約29億5千萬元。為避免社會疑慮,近年政府陸續採行限制措施,99年明訂任職於大陸黨、政、軍機關者不得來台購屋;103年元旦實施「總量管制」限制大陸人民(自然人)每年取得的建物400戶;今年7月1日起再度實施「集中度管制」,也就是大陸人民於同棟或同一社區取得總戶數以10%為上限


除這些限制外,內政部昨日在部務會報又通過「事後管控機制」,也就是一旦這些已獲許可取得不動產的大陸民眾(大陸民眾在台購屋需經內政部許可),若經稽查發現違反相關規定,則可以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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